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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免证明核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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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事项名称

特免证明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山东海事局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受理部门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员、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航运单位)

申请条件

1.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3.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4.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5.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其报告内容包含:申请理由;   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相关证明材料;

2.签发对象的有效适任证书复印件;

3.签发对象的海员证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填报须知

1.材料未标注为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2.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网上办理的,需提交电子材料。

3.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4.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5.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证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员承认签证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的,证件制作人制作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打印发证记录表(同时申请多人的),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2.审批人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内容,交证件核对人校对。

3.证件核对人将新办理的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并注销(作废)原证书。

4.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审批通过的,予以制证,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并进行发放(送达)登记。审批不通过的,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转受理人发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青岛海事局

监督电话

0532-58761716

办理地址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青岛海事局政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1号

0532-58663907

工作日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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