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海事劳工证书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申请事项和审批人意见制作海事劳工证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初审人送分管局领导签署并加盖山东海事局公章,初审人将盖章后的证书交证件核对人核对后发放。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证件制作人根据审批人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申请表“办理结果”栏和《海事业务审批表》,交初审人加盖山东海事局公章,初审人将盖章后的决定书交证书核对人核对后发放。 3.证件核对人将海事劳工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4.受理人送达海事劳工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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